會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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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澳門政府根據當時葡萄牙的公定會計設計,制定了一套在澳門實施的《公定會計設計》,並透過第34/83/M號法令核准公佈。
隨著經濟的發展,《公定會計設計》的內容已明顯不符合現時商業環境對會計實務工作的要求,亦與世界各國的會計規範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對《公定會計設計》進行改革是必要的。為了達到以上的目標,澳門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開展了有關制定會計準則的計劃,委員會完成了有關澳門會計準則的徵求意見和廣泛的諮詢工作後,在2005年12月制定及通過澳門會計準則。
新頒佈的會計準則主要包括三個部份:《財務報告準則》、《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及「會計報表」。
隨著經濟的發展,《公定會計設計》的內容已明顯不符合現時商業環境對會計實務工作的要求,亦與世界各國的會計規範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對《公定會計設計》進行改革是必要的。為了達到以上的目標,澳門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開展了有關制定會計準則的計劃,委員會完成了有關澳門會計準則的徵求意見和廣泛的諮詢工作後,在2005年12月制定及通過澳門會計準則。
新頒佈的會計準則主要包括三個部份:《財務報告準則》、《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及「會計報表」。
除上述實體強制性採用《財務報告準則》外,其他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規定需要具備適當編制的會計的實體,在編製及呈報財務報表時,可在每一營業年度選擇採用《一般財務報告準則》或《財務報告準則》,但在一個營業年度內必須使用同一準則。
稅務法例中的適當編製的會計:
在《所得補充稅章程》和《職業稅章程》中,要求某些納稅人必須具備“適當編製的會計”,而適當編製的會計是指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編製的會計。
《公定會計設計》的廢止:
『會計準則』強制執行後,原來的《公定會計設計》將被廢止。有關行政法規訂明現時任何法律或規章對《公定會計設計》的使用,均轉為對本行政法規核准的『會計準則』的使用。
生效日期:
2006年為『會計準則』的過渡期,有關實體可以仍然沿用《公定會計設計》或採用新頒佈之『會計準則』,但2007年起有關實體必須強制性採用第25/2005號行政法規所述之『會計準則』
稅務法例中的適當編製的會計:
在《所得補充稅章程》和《職業稅章程》中,要求某些納稅人必須具備“適當編製的會計”,而適當編製的會計是指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編製的會計。
《公定會計設計》的廢止:
『會計準則』強制執行後,原來的《公定會計設計》將被廢止。有關行政法規訂明現時任何法律或規章對《公定會計設計》的使用,均轉為對本行政法規核准的『會計準則』的使用。
生效日期:
2006年為『會計準則』的過渡期,有關實體可以仍然沿用《公定會計設計》或採用新頒佈之『會計準則』,但2007年起有關實體必須強制性採用第25/2005號行政法規所述之『會計準則』
《財務報告準則》是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採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是一套在國際上廣泛採用的會計標準。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簡稱IFRS)與《國際會計準則》(簡稱 IAS)統稱為《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在2005年12月31日,生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包括6條IFRS和31條IAS。
現時,澳門並不是採用全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5/2005號行政法規附件二所核准的《財務報告準則》包括了:《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和1條IFRS以及15條IAS。
行政法規核准在首階段採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有16條,以下是《財務報告準則》包括的條文:
《一般財務報告準則》是以2004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為藍本編製而成的,其實是《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簡化版本,對編製財務報表在披露和列報方面的要求比較簡單。《一般財務報告準則》是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框架,第二部分是詞彙及準則。
以下是《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包括的條文:
以下是《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包括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