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機構
離岸公司可享受所得補充稅、營業稅及印花稅之豁免。另外,被派駐澳之離岸公司的負責人及專業技術員(指非本澳居民)可享受在該離岸公司工作首三年之職業稅豁免。
第15/2018號法律於2018年12月27日公佈,終止離岸業務許可的申請,但同時制定了廢止離岸業務法律制度的產生效力日期和配合條文,主要內容包括,在2020年12月31日或以前,現有的澳門離岸機構從事離岸業務,除對知識產權的收益另有規定外,繼續獲得豁免繳納所得補充稅。
旅遊業
旅遊業的稅項優惠是給予被分類為“有助旅遊發展作用”的項目。對這計劃的評估是根據其位置、設施及服務水平、管理及推廣能力、對員工培訓的貢獻,以及其他被考慮是否對本澳旅遊業發展有支持的因素。不論是新計劃或對現有之計劃進行翻新工程之項目,均可享有優惠。
被分類為旅遊發展作用的項目可享受以下之稅項豁免及減免:
1. 首八年營運(澳門市區)或首十年營運(離島)可豁免房屋稅。
2. 營業稅豁免,期限與房屋稅之豁免相同。
3. 享有折舊津貼,其比率為認可最高的兩倍,而期限亦與房屋稅之豁免相同。
4. 因計劃需要而移轉之物業和設施均享印花稅減免。
製造業
下列之投資項目可享受所得補充稅及物業轉移之印花稅百分之五十的減免,以及豁免房屋稅及營業稅:
1. 投資增加出口非受配額限制之貨物。
2. 投資安裝高科技及新興工業。
3. 投資在非傳統的工業地區。
按照財政年度預算案,財政局專責處理之稅項,有以下之稅務優惠:
營業稅
豁免繳納營業稅(2002年起)。
地租及租金
豁免繳納所有低於澳門元100元之地租及租金 (2002年起)。
房屋稅
房屋稅稅款扣減金額定為$3,500(澳門元叁仟伍佰元),倘納稅主體為兩個或以上自然人(個人),只要其中一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其房屋稅稅款,同樣獲上述稅款之扣減,但如納稅主體為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則不可享有上提房屋稅稅款之扣減。(2021年起)
(1) 豁免澳門居民居住用途房屋的稅款;(2) 酒店及同類活動、寫字樓、商業及工業用途的房屋,扣減稅款澳門元3,500元後,倘有餘款再作25%扣減。(3)不屬上述所指用途的房屋,澳門居民獲扣減稅款澳門元3,500元(2020年);
扣減房屋稅稅款之金額定為澳門元3,500元 (2008年-2019年);
扣減房屋稅稅款之金額定為澳門元500元(2002年-2007年);
調低出租房屋所徵收的市區房屋稅稅率至8%(2019年起)。
所得補充稅
須課徵之年度所得補充稅收益豁免額訂定為澳門元600,000元(2014年度起-2018年度、2021年度);
須課徵之年度所得補充稅收益,其豁免額訂定為澳門元600,000元,扣減稅款金額定為澳門元300,000元(2019年度起-2020年度);
須課徵之年度所得補充稅收益豁免額訂定為澳門元300,000元(2013年);
在本澳註冊且已於財政局登記為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其開支的可課稅收益,若涉及用作創新科技業務研發首澳門元3,000,000元的開支,可獲扣減3倍可課稅收益;其餘用作同一目的但超過以上所指限額的開支,則獲扣減該開支金額兩倍的可課稅收益,總扣減上限為澳門元15,000,000元(2019年起);
從葡語系國家取得或產生的收益,豁免所得補充稅,但以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者為限(2018年起);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債券、地方政府及中央企業債券所取得的利息,以及因買賣、被贖回或作其他處置所取得的收益,於二零一九年,均獲豁免所得補充稅(2019年、2021年起);
納稅人向在澳門或內地設立的公益團體和慈善機構,以及內地縣級或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作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現金和物品,全數視為經營年度的費用或損失(2020年)。
職業稅
年度之職業稅稅額扣減及可課稅收益之年度固定扣減率均訂定為30%(2013年起),豁免額訂定為澳門元144,000元(2011年起;2008-2010年:澳門元120,000元);
若在以下之情况:當散工每日工資超出澳門元640元(2020年:澳門元686元)或僱員每月收益超出澳門元16,000元(2020年:澳門元17,143元),僱主須以增加之豁免額為基礎而進行就源扣繳;
年滿六十五歲或經證實為永久傷殘程度等於或高於百分之六十的僱員及散工,年度豁免額調升至澳門元198,000元(2019年起);
向2020年12月31日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並已繳納2020年度職業稅稅款的納稅人,退回百分之六十稅款(2013年度起;2018年度:百分之七十), 上限為澳門元14,000元(2013年度起;2013年度-2015年度:澳門元12,000元;2018年度:澳門元20,000元);
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向在澳門或內地設立的公益團體和慈善機構,以及內地縣級或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作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現金和物品,全數視為經營年度的費用或損失(2020年)。
旅遊稅
根據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核準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第六條規定屬第一組分類之豪華、一級及二級餐廳所提供之服務,以及第五條所指第一、二及第三組酒店中第一組分類同類場所提供之專有業務,獲豁免旅遊稅(2002年起);
自2020年5月1 起,為期六個月,豁免下列場所之旅遊稅:第16/96/M號法令,第五條規定屬第一、二、三組的酒店場所、第六條規定屬第二組及第三組的同類場所分類之豪華及一級的舞廳及酒吧,以及《旅遊稅規章》第1條b)項: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場所,但仍需按月遞交旅遊稅M/7格式申報表。
印花稅
豁免保險合約和銀行業務之印花稅 (2005年起);
豁免因競賣產品、貨物及財產,又或動產或不動產之產權印花稅(2018年起);
豁免表演、展覽或任何性質娛樂項目的入場券或觀眾票,包括在離場時方徵收的門票的印花稅(2010年起);
豁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行的債券的發行、買賣或有償讓與行為的印花稅。(2021年起)
豁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債券、地方債券及中央企業債券的發行、買賣或有償讓與行為的印花稅(2020年);
豁免發行或取得公共性質債務的印花稅(2019年) ;
豁免執照及准照發出及續期的印花稅(2020年);
獲豁免繳納準照費用之宣傳物品的張貼 或放置,免繳相應之印花稅(2002年起) ;
首次購買不動產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豁免可課稅金額至澳門元300萬元之印花稅 (2008年起)。
車輛使用牌照稅
豁免或退還的士、貨車、客貨車、牽引車、教練車、校車、港澳跨境出租車及公共巴士,以及以酒店、旅行社及租車公司名義註冊的客運機動車輛2020年度的車輛使用牌照稅(2020年)。
主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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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普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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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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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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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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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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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環球徵稅;資本性收入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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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符合資格的前海和橫琴企業法人適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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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稅:企業法人16.5%,非法人15%;
按來源地徵稅;資本性收入不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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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補充稅:首60萬利潤不徵稅,超出部分12%;
按來源地徵稅;資本性收入不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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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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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稅率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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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符合資格的港澳居民在珠三角九市可獲個稅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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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稅:
累進稅率2%-17%
(以標準稅率15%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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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稅:
累進稅率7%-12%,豁免額為$144,000,
計稅前收入扣減25%,計稅後稅款再扣減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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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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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納所得稅後派息,
股東仍需再納股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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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納利得稅後派息,
股東無需再納股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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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稅後派息,股東無需再納股息稅;
企業也可稅前派息,即不納所得稅,由股東納稅,各股東不分本地或境外,納稅時享受本地所得補充稅免稅額及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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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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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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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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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 (燃料及潤滑油、煙草及酒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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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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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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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有限,主要是香港不動產
和香港股票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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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有限,主要是澳門資產轉移依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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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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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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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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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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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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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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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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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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